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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经营者基本条件 4.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 4.2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,包括服务员的管理、培训、档案管理、家庭服务质量跟踪制度等。 4.3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。 4.4 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、设备及师资力量。 5 经营者的职业道德与自律 5.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提高经营者的自身素养与业务水平. 5.2 确保服务员的来源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. 5.3 不得无故扣留服务员的证件及物品. 6 服务员的来源管理 6.1 经营者应掌握并建立服务员的资历档案。 6.2 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6.2.1 服务员身份证明,包括户口簿、身份证、居委会(或村委会)证明等。 6.2.2 服务员学历证明。 6.2.3 服务员其他材料,包括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、培训证明等。 6.3 经营者应核实服务员的身份证明。 7 合同签订 7.1 经营者与服务员的聘用合同。 7.2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家庭服务合同。 7.3 消费者与服务员的家庭服务合同。 8 服务员培训基本内容 8.1 家庭礼仪:包括言谈举止、仪表仪容、生活习俗等。 8.2 一般家务:包括制作家庭餐、家居保洁、衣物的洗涤等。 8.3 家务:制作家庭餐,家居保洁,衣物的洗涤、晾晒与摆放,家用电器及燃气具的使用,采购与记账等。 8.4 看护婴幼儿:饮食料理、起居料理、异常情况的发现与处理等。 8.5 照料老人: 饮食料理、起居料理、突发情况的处理等。 8.6 看护病人:饮食料理、起居料理、病情异常的发现与处理等。 8.7 护理孕妇与产妇:孕妇护理、产妇护理。 8.8 家庭教育:学前儿童家庭教育、学龄初期儿童家庭教育。 8.9 家庭理财: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开支 8.10 家庭保健:按家庭成员的不同特点,科学、合理地安排生活、调配膳食,指导其进行合理的体格锻炼,一般常见病的预防,制作适宜病人的膳食等。 8.11 家庭秘书:文字的整理、掌握现代化工具的使用等。 8.12 家庭休闲娱乐:家庭娱乐活动组织安排和常用家庭音像设备的使用等。 8.13 防火、防盗等安全知识。 8.14 培养环保、节能意识。 8.15 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,对服务员进行相应的培训;对培训合格的服务员,经营者应发给培训证书。 9 服务跟踪 9.1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信息档案,将消费者资料登记入册(见附录A)。 9.2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服务员信息档案,将服务员资料登记入册(见附录B)。 9.3 经营者跟踪服务时间 第一次回访时间在10天内,以后每30天回访一次。 9.4 跟踪方式 采取电话、书面、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跟踪。 9.5 对消费者有关服务方面问题在3天(72小时)内予以回复。 9.6 填写《消费者信息反馈及处理情况跟踪表》(见附录C),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消费者。 9.7 经营者应保证对消费者的信息传递迅速、准确、可靠,并对消费者相关信息保密。 10 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处理 10.1 消费者投诉时,经营者接待人员应做好记录,认真填写《消费者投诉处理表》(见附录D),按有关程序办理。 10.2 服务员投诉时,经营者接待人员应做好记录,认真填写《服务员投诉处理表》(见附录E),按有关程序办理。 10.3 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时,经营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,并在15日内回复消费者。 10.4 发生纠纷时,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,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11 档案管理 11.1 经营者应建立档案制度,档案存期截止到服务员解聘后6个月。 11.2 存档资料一般包括: a) 服务员来源证明材料。 b) 本标准所签合同文本。 c) 培训证明材料。 d) 本标准跟踪记录。 e) 消费者资料登记表。 f) 消费者信息反馈及处理情况跟踪表。 g) 消费者投诉处理表。 h) 服务员投诉处理表。 i) 服务员的奖惩记录。 j) 服务员诚信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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